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前,瞭解雙方的權利與責任至關重要。以下《僱傭手冊》整理勞工處與入境事務處的常見規定,供僱主參考。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傭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 ID407)內。此外,《僱傭條例》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1)你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款額,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並向傭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請參閱勞工處《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2)你應向傭工解釋她的職責,這些職責必須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3)你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4)你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5)你必須與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必須免費;如不提供,須按合約款額每月支付膳食津貼。6)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否則即屬違法,可被罰款及監禁。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 ID407)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長短,都有權享有每年的法定假日。傭工如在法定假日之前已為僱主連續服務滿 3 個月,便可享有該假日的假日薪酬。
傭工為同一僱主每工作滿 12 個月後,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日數按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多 14 天(1–2 年 7 天;3 年 8 天;4 年 9 天;5 年 10 天;6 年 11 天;7 年 12 天;8 年 13 天;9 年或以上 14 天)。例如完成第二個為期 2 年的合約後,便有權享有 9 天年假。
在受僱滿 12 個月後,傭工須於隨後的 12 個月內放取有權享有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經商議後指定,僱主須最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日前以書面通知傭工年假日期。
不包括。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僱主須為傭工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若僱主與傭工簽訂再次聘用合約,除傭工有權享有的年假外,僱主須另外給予傭工不少於 7 天的休假;至於休假是否有薪,則視乎雙方就標準僱傭合約第 13 條款所簽訂的條件而定。
僱主離港時,必須就傭工在港期間的住宿及膳食作出妥善安排,或帶同傭工一起離港;不可強迫傭工放取無薪假期,亦不可安排傭工為他人工作。
僱主與傭工均可提出終止合約。如僱主無故解僱,可能須向傭工支付代通知金及按比例年假等;終止合約前建議先諮詢勞工處,並按合約條款辦理。
合約期滿前應及早與傭工商定是否續約;如傭工擬轉換僱主,須按入境處規定辦理,並確保新僱主同樣持有有效配額與合約。